(一)从2007年1月1日起,在我区新办的企业上缴的增值税的20%地方留成部分,一年内全额返还企业,用于扩大再生产。
(二)凡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,在5年内,区财政按当年上缴地方财政税收总额20%的比例,以以奖代补的形式返还给企业,用于扩大再生产。
(三)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非公有制企业,按18%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;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,按27%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(四)对新办的非公有制高新技术企业,自投产年度起,免征所得税2年,期满后可按15%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,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%,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,当年不足抵免的,可用以后年度新增所得税抵免(最长不得超过5年)。对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人从技术转让、技术开发、技术咨询、技术服务中取得的收入,免征营业税。凡非公有制企业在技术转让、技术咨询、技术培训中的所得,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者免征企业所得税。
(五)对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的非公有制企业,按15%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。新办的非公有制交通、水利、广播电视等企业,其主营业务占企业收入70%以上的,自生产经营之日起,两年免征所得税,第3年到第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。对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《资源综合利用目录》内的资源而新办的非公有制企业,免征所得税1年;其中利用大宗煤矸石、炉渣、粉煤灰作为主要原料,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,自经营之日起,免征所得税5年。对从事种植、养殖和农林产品加工的非公有制企业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,3年内免征所得税。
(六)非公有制单位兴办的医疗机构,自其取得执业许可之日起,3年内免征医疗服务收入营业税;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取得的收入,免征企业所得税;兴办的各类学校、托儿所、幼儿园及专业技术培训等机构的用地,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、房产税。
(七)新办生产性出口企业、高新技术企业等鼓励类产业以及非公有制企业使用国有土地,除经营性用地外,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经市、区政府批准后可予减免。非公有制企业以出让、承包、租赁方式取得国有未利用土地进行有偿开发,从事林业、种植业、养殖业及其必要的辅助设施建设的,从签订合同之日起,前5年的土地出让金、承包金或租金可返还非公有制企业用于水利设施建设和扩大再生产。
(八)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荒山、荒地等土地使用权从事造林、种草等生态建设的,减免土地出让金,土地使用年限可延长到50年。土地使用权期满后,可以申请续期,可以继承和有偿转让,国家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,依法给予补偿。开发整理增加的耕地,拥有使用权、经营权和收益权。
(九)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、占地面积不超过100亩的生产性项目,其所需土地的一半可由区政府无偿供给;对重大项目所需土地,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区政府给予更为优惠的政策。